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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各地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條件流程和材料征求稿整理,此次單個申報企業每階段(含單方向和多方向)享受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三年內多階段項目累計享受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各地想要咨詢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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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3〕9號)、《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支持建設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的通知》(財辦建〔2024〕21號)、《商務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5年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名單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5〕376號)要求,結合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等文件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服務業發展(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下達我市的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按照財政部、商務部有關規定,由我市統籌用于開展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城市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突出重點、精準高效、示范引導,集中支持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項目實施。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共同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具體管理、使用和監督等相關工作。
(一)市商務局:負責做好項目申報、審核、監管、驗收、績效考核等管理工作;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資金監管相關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下達資金預算,參與項目評審驗收和資金撥付,指導和督促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初審、匯總上報及項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要求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等材料報送工作。
(四)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撥付及日常監管工作,配合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五)項目單位:對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和績效自評;建立財政支持項目資金專賬管理制度,設立對公賬戶,專款專用,做到合同、發票、付款憑證、記賬憑證等相統一;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主體責任;積極配合各級部門的專項檢查、評價和驗收,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各類商務領域平臺數據填報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方式、標準和條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在蕪湖市建設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項目,主要包括推動城鄉商貿流通融合發展、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加快培育現代流通骨干企業、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等5個方向。具體支持范圍如下:
(一)推動城鄉商貿流通融合發展。支持骨干市場設施升級、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區域調運和宏觀調控水平,加強標準化菜市場改造;支持建設改造區域冷鏈物流基地、大型農產品流通倉儲設施,增強冷藏、加工、配送等綜合能力,連接產地、銷地和集散地,與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產地冷鏈保鮮設施等錯位銜接,暢通工業品下鄉和農產品進城;支持加快新技術應用,推動城鄉商貿流通網絡設施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無人商店、智能導購、虛擬體驗等應用場景,改善居民消費環境,新建、升級改造社區便利店;支持商貿流通領域物流智慧化改造,加快新設施布局,發展智慧物流,推廣智能引導車、自動分揀、無人配送等設施設備,提升流通效率,降低消費成本;支持商貿流通領域物流標準化等設施設備更新改造,提升標準托盤、果蔬周轉筐等物流載具使用率,推動與標準托盤相配套的設施設備更新改造,鼓勵帶托運輸,發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支持構建商貿物流高效配送服務體系,完善配送網絡布局,推廣新能源車輛廣泛應用及貨運配送信息交互共享。
(二)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點品種,支持優化流通保供網絡布局、流通保供重大設施建設改造、提升農產品批發市場流通保供能力,增強儲存、加工、分揀等功能;支持區域應急保供中心倉建設、建設改造“平急兩用”備用場地,提高骨干倉儲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支持強化消費終端網絡網點建設,提升末端配送、應急投放能力;支持完善生活必需品儲備調控體系,加強肉、菜、小包裝和應急食品等儲備建設;支持改進信息監測和預測預警體系建設。
(三)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支持改造升級鄉鎮商貿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貿市場等,發展連鎖經營和電子商務,完善農產品商品化處理設施;支持健全縣鄉村三級物流配送體系,建設改造縣級物流配送中心和鄉鎮快遞站點,發揮郵政、供銷和農村經銷商網絡優勢,整合消費品、農資下鄉和電商快遞資源,大力發展共同配送,降低農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現代流通骨干企業。支持傳統批發零售企業數字化轉型,整合線上線下營銷網絡,發展集中采購、統倉統配、即時零售等,向社區和村鎮延伸服務。支持加快新業態培育,發展數智供應鏈,培育品牌連鎖、即時零售、直播電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費供給水平。大力發展現代供應鏈,依托骨干流通企業建設數字供應鏈服務平臺,提供國內外市場開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賦能。鼓勵骨干流通企業與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生活服務業跨界融合,構建汽車、家電等產供銷儲運協同供應鏈,加快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五)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支持新建、改擴建廢舊家電專業型分揀中心以及包含廢舊家電家具等業務的綜合性再生資源分揀中心,拓展再生資源集聚、分揀、消納等功能;支持以縣城和鄉鎮為重點,結合縣級物流配送中心、鄉鎮商貿中心等升級改造,建設包括廢舊家電家具等再生資源交易市場、中轉站點、回收站點等;支持推進創新“以車代庫”“互聯網回收”等回收模式。
第六條 項目資金支持方式。專項資金采取投資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后補等方式,分類予以支持。
第七條 項目資金補貼標準。根據企業項目建設的內容設定不同補貼比例和額度。
(一)項目補貼比例和額度。對于建設改造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區域冷鏈基地中交易大棚、地面硬化、倉儲設施等主體工程部分建設改造,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額的30%進行獎補;對于符合本政策各建設方向的設備及車輛購置、設施更新改造等,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額的40%進行獎補。
申報企業涉及多方向建設的,可以按主要投資建設內容為主方向一并申報,也可分方向申報。申報項目分期建設的,申報企業可一次申報、分期實施、分階段驗收,也可分批次分項目申報。單個申報企業每階段(含單方向和多方向)享受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三年內多階段項目累計享受獎補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二)項目實際投資額的認定標準。本辦法所指有實際投資額為試點企業在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符合本政策支持時間、支持范圍及內容,財務票據齊全合規等所有條件,并經蕪湖市商務局、財政局聘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驗收審計認定的實際投資額度。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支持內容: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級財政預算及償還債務,不得用于辦公樓、宿舍樓、土地開發、征地拆遷、房屋土地購置、土地租賃、購買土地、建設政府性樓堂館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項目;
(二)不得用于支付員工薪酬、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以及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項目組織工作經費(包括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評價驗收、引入第三方監理和項目規劃、項目咨詢服務等)等;
(三)對已獲得中央、省、市級財政獎補資金支持或國家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投資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條 項目實施階段。試點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按照項目的建設完成時間分為三批。第一批支持實施時間為2024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竣工(包括整體竣工或分階段竣工)的項目;第二批支持實施時間為2025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2026年12月31日前竣工(包括整體竣工或分階段竣工)的項目;第三批支持實施時間為2026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2027年10月31日前全部竣工的項目。
第十條 申報單位或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證照齊備有效,企業注冊時間在2024年8月前(建設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等公益性項目除外)。
(二)申報單位近三年未被列入國家、省級、市級信用平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報單位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入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
(三)申報單位承諾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資金。
(四)申報單位不存在經營資金鏈斷裂、賬戶被凍結、拖欠應繳納的稅金、財政資金,企業面臨兼并重組資產轉移等風險問題。
(五)申報單位應為現代商貿流通體系試點項目的實際投資和實施主體,具備承擔項目實施運營的能力,應及時報送工作進展及相關數據。
(六)申報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方向的企業,需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相關應急保供承諾書,承擔相應的應急保供責任。
(七)申報項目如涉及基礎設施建設(包含土建工程),須項目備案(核準)、可研報告、規劃、土地、環保、項目建設及施工許可證、第三方造價等相關手續齊全。對于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相關工程建設、改造裝修等建設方面單體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驗收時均須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使用租賃場地建設的,申報主體須確保項目建設用地的租賃期符合試點投資建設后形成資產管理的要求。
(八)獲得資金補助的項目應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臺賬,5年內不得改變其固定資產產權屬性,不得改變其用途和經營狀態。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還需符合以下專項條件:
(一)推動城鄉商貿流通融合發展相關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或升級改造城區社區便利店,企業現有實際直接經營的門店10家以上,且單個門店實際使用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2.農貿市場、菜市場新建改造項目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3.區域冷鏈物流中心冷庫改造或建設面積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4.商貿流通領域物流標準化改造項目,標準化托盤購置或租賃數量不少于1萬片,帶動上下游供應鏈托盤使用量不少于3萬片,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5.構建集約、高效、綠色、智能的城市綠色貨運配送服務體系,智能化物流配送、自動分揀、無人配送等設施設備,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二)建設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體系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1.新建或改建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2.建設改造“平急兩用”的城市應急保供中心(含平急兩用備用場地、城郊大倉基地、臨時轉運接駁站),倉庫使用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3.申報連鎖經營的商貿流通企業,企業應有5家以上連鎖超市(單店500平方米以上)或10家以上連鎖便利店(單店20平方米以上),且具備9大類生活必需品的銷售;申請商超及生鮮電商前置倉等終端網點的建設改造項目,企業的前置倉不少于10家,且單個前置倉庫不少于15平方米,應具有生鮮類、低溫冷藏類生活必需品存儲能力。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4.建設改造生活必需品儲備倉儲(米、面,油、肉、蛋、奶,飲用水、方便食品)項目,倉庫(包括常溫庫和冷庫)使用面積應不少于1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5.與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相配套的信息監測和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及改造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三)完善農村商貿流通體系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1.建設改造縣城商貿服務中心、鄉鎮商貿中心,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大中型超市、鄉村便利店等基礎設施建設可以多個超市、門店整合申報,也可以單獨申報,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2.縣域分撥中心、鄉鎮配送中心和村級綜合服務站等三級物流體系建設,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3.圍繞農村產品上行建設項目,以及分揀、預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處理設施項目,以上項目實際投資額均不少于200萬元。
(四)加快培育現代流通骨干企業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1.建設商貿流通綜合性服務平臺項目,以及開展體驗展示交易等一體的新質消費中心、線上線下網絡網點建設、設施裝修改造及設備更新項目,單店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項目實際投資額均不少于500萬元;
2.供應鏈平臺建設項目,須具有提供第三方社會服務的功能,實際服務行業上下游企業不少于100家,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3.支持培育年銷售額(營業額、零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企業開展連鎖經營、倉儲配送設施升級改造、終端網點冷鏈設施裝修改造、物流標準化智能化改造等,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五)完善城鄉再生資源回收體系項目,須滿足以下條件:
1.廢舊家電家具專業型分揀中心以及包含廢舊家電家具等業務的綜合性再生資源分揀中心項目,新建或改擴建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具有自動化分揀線,年回收分揀能力1000噸以上,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2.廢舊家電家具等再生資源中轉站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再生資源回收點申報項目建設內容應不少于10個點位,建設箱式回收點的,布局50個以上多品類智能化回收箱,合計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3.新建或升級改造廢舊家電家具等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市場建筑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項目實際投資額不少于500萬元;
4.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推進創新“以車代庫”“互聯網回收”等回收模式,購置再生資源回收、運輸車輛,購置車輛不少于10輛,實際投資額不少于200萬元。
申報項目涉及多個方向的,選擇一個方向作為主申報方向,實際投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管理、驗收與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及審批流程
(一)項目申報。市商務局、財政局根據工作要求,分階段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申報通知的要求結合政策要求和專項資金實施效果實行動態調整。各縣(市)區、開發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蕪湖市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相關文件要求組織企業進行項目申報,申報主體向所在轄區(企業注冊所在地)提交申報材料。
(二)縣級初審。各縣(市)區、開發區、開發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現代商貿流通體系建設有關文件要求,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審查申報企業信用情況、項目是否享受過或正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支持、項目投資是否符合項目支持方向和支持內容、對項目開展實地核查。初審通過的,推薦報送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三)項目評審。市商務局、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基礎審查,并委托第三方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對項目實地考察等,根據申報項目綜合考評結果,確定最終入庫項目。
(四)公開公示。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項目日常管理要求。各縣(市)區、開發區、開發區商務、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轄區內入庫的項目進行實地督查,督促企業按照項目建設任務書實施。市商務局(可委托第三方)對實施項目進行不定期抽查,開展評估等。未按項目建設任務書完成建設內容和進度的單位,由市商務局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項目變更流程。項目實施期間,項目投資建設內容、投資額以及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調整。若投資建設內容發生變更,實際投資額與計劃投資額超過20%以上的正負偏差,需及時向所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調整申請,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五條 項目退出機制。試點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項目無法按要求竣工、存在違法或重大欺騙行為、重大事實隱瞞等行為、整改通知書下達三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整改并達到進度要求的,取消項目支持資格,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的獎補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及整改流程。
(一)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商務部有關專項資金的工作通知精神,分階段發布項目驗收通知,驗收通知的要求結合政策要求和企業項目的實施效果實行動態調整。
(二)項目建設內容達到驗收條件的,由申報單位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及項目驗收相關文件及資料,經縣(市)區、開發區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初驗同意后,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項目管理辦法(驗收辦法)并組織項目驗收。
對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驗收組給出具體的整改意見,限期申報單位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的企業可再次申請驗收。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企業,取消項目支持資格,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獎補資金。
第四章 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按照已驗收項目確定資金補助方案,根據國家專項資金下達情況和項目投資建設進度,提出資金分期下達建議,會同市財政局按程序下達項目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的下達以一次性完成項目驗收或分階段完成項目驗收為前提,以驗收的第三方審計公司認定的企業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為依據,按照本辦法第七條項目資金補貼標準的相關規定,核定企業獎補資金。對于分批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項目最終驗收通過后,市商務局、財政局根據最終實際投資額核定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試點項目最終驗收實際投資額小于申報項目規定的最低投資額標準的,取消補助并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 為加快試點整體撥付進度,專項資金撥付采取即審即付的原則,專款專用,各級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全過程管理。市商務局按照試點城市建設要求會同市財政局確定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項目評估驗收的依據。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每年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在跟蹤管理過程中,若發現申報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項目實施進展和資金使用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調整或無法繼續實施等情形的,須停止專項資金撥付,并采取口頭警告、限期整改等措施。無法限期完成整改的企業,按規定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申報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配合市商務局統計報送業務數據,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市商務局開展業務、資金統計監測,妥善保管項目申報材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違規使用專項資金,對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安排的專項資金,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申請、審核、分配、使用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財政局負責解釋,施行期間,如與國家和省出臺的相關文件有沖突的,按國家和省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至試點城市建設項目試點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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