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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各地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程序和認定補助扶持匯總整理如下,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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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規范和加強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我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圍繞解決學科發展前沿及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科學問題,以提高我市持續創新能力為目標,面向我市主導產業、優勢學科和經濟發展優勢領域開展創新性基礎研究。同時,為培育更高層次重點實驗室奠定基礎。
第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在宜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及高新技術企業建設,是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第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按照統一規劃、有限目標、公開公平、定期評估、擇優支持、動態調整、開放共享的原則進行建設,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二章 管理部門與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是市重點實驗室的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1.制定全市重點實驗室相關政策,編制市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2.批準市重點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市重點實驗室績效評價和評估。
3.為市重點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創新資源的共享。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市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1.具體組織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發展,提供實驗室日常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2.聘任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組建重點實驗室團隊,成立學術委員會委員,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3.組織審核市重點實驗室申報,負責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總結,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點實驗室評價、評估等工作。
4.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市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意見,并報市科技局審批。
第三章 認定程序與條件
第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采取“先建后批”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科技創新發展的實際,組織市級重點實驗室認定工作,不斷優化市重點實驗室結構布局,保持總量適度增長,實現質量穩步提升。
第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申報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方向定位
1.發展定位清晰。堅持“四個面向”,主攻領域符合市委、市政府科技創新規劃和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戰略需求,以解決事關我市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學問題為使命任務。
2.研究方向明確。圍繞國家、省、市在本領域的戰略需求和重大任務,找準建設目標、凝練科學問題、確立研究方向。
(二)建設基礎
1.具有較好的學術研究基礎。近三年累計獲得相關研究領域專利授權5項以上,其中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牽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1項以上;或承擔過與研究領域相關的國家、省級科技項目2項以上。同時,依托單位為醫院的,應是三級醫院;依托單位為企業的,應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本行業具有代表性和發展優勢,具有開展應用基礎研究能力。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團隊。至少擁有15人以上固定研究人員。依托單位為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的,高級(含)以上職稱和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30%。依托單位為企業的,高級(含)以上職稱和具有博士學位人員比例不低于總人數的20%。
3.創新機制完備。擁有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實行主任負責制,擁有科學規范的管理運行制度,建有促進科技創新和產學研融通發展的配套政策機制。
(三)條件保障
1.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依托單位為高校、科研院所、醫院的,實驗室的場地面積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價值(原值)在500萬元以上。依托單位為企業的,實驗室的場地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總價值(原值)在1000萬元以上。
2.依托單位能夠穩定支持實驗室開展工作,在經費、人才、運行、成果轉化等方面給予實驗室必要保障。
第九條 依托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和條件負責組織填寫《宜昌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負責申報材料真實性。
第十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提出建設申請的依托單位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組織專家考察評審,通過評審后下達認定通知。
第四章 運行管理與績效評估
第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遵守依托單位制定的包括儀器設備、財務、人才、知識產權、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誠信審核和科技倫理審查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等成果均應署名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轉讓、申報獎勵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可標注而未注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為實驗室績效評估的統計內容。
第十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需變更名稱、主任、研究方向、依托單位、結構調整、重組,或不再具備現行建設條件的,由實驗室提出書面報告,依托單位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審批。
第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托單位應保障市重點實驗室運行及經費投入,負責審查市重點實驗室年度工作報告,并報送至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對市重點實驗室年度運行情況、依托單位履行職責情況實行抽查。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對市重點實驗室實施績效管理,每三年對市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組織績效評估,具體評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根據市科技局委托,擬定評估方案,受理評估材料,具體組織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和相關評估資料。重點從研究水平與創新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運行管理與開放交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依托單位支持情況等方面開展績效評估。
第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評估結果作為后期對市重點實驗室支持依據。評估結果“優秀”的市重點實驗室給予承擔市級科研項目、推薦申報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等支持。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市重點實驗室,予以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自動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建立市重點實驗室信用管理制度。對績效評估中不按要求填報實驗室信息數據的,有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的,經查實自動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三年內不受理依托單位或團隊申報市重點實驗室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宜昌市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如:工程結構分析與安全評定宜昌市重點實驗室(三峽大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宜昌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宜科發〔2019〕2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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