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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優勢特色產業集群、農業產業強鎮(以下分別簡稱“產業集群”、“產業強鎮”)項目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農業農村部鄉村產業發展司關于印發〈優勢特色產業集群項目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農業農村部鄉村產業發展司關于印發〈農業產業強鎮項目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和《省財政廳 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批復立項,下達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支持的產業集群、產業強鎮項目全鏈條管理。
第三條 項目建設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產業集群項目由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產業強鎮項目由省級牽頭抓總,市(區)督促指導,縣(市、區)組織實施,鄉(鎮、農場)具體落實。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項目統籌謀劃、遴選申報、組織實施、督促指導、績效評價、評估驗收等工作。
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項目遴選確定、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督促檢查、驗收抽查、績效評估等工作。
相關縣(市、區)成立由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產業集群、產業強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產業集群、產業強鎮項目。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項目的建設實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相關鄉(鎮、農場)成立由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產業強鎮工作推進小組,負責具體項目建設實施。
第二章 儲備申報
第四條 省市縣逐級建立項目儲備庫,加強對儲備項目的跟蹤指導和動態管理。其中,產業集群建設工作由省級統籌規劃,確定主導產業、建設思路、建設目標、建設區域、功能布局等,各市縣須根據省級有關要求開展項目儲備。
第五條 省農業農村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按照當年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工作要求,按職責分工開展項目申報遴選,組織專家對建設方案、擬建設項目進行論證評審,經省農業農村廳會議集體研究,并商省財政廳同意,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推薦上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產業集群項目的年度續建方案,在省級建設方案基礎上,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結合上一年度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編制。
第六條 除當年有重大政策安排外,各市縣擬申報項目原則上應從儲備庫中遴選確定。產業集群項目申報時,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編制建設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文上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并匯總市本級項目后,形成市級建設方案,聯合市級財政部門報請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產業強鎮項目申報時,以縣(市、區)為單位統籌編制建設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文上報,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聯合行文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市縣兩級應做好項目建設事前評估,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可行性、建設主體項目承載能力、用地環評關鍵前置條件落實情況等進行充分評估。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審查意見,組織項目市縣完善建設方案,省農業農村廳對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支持項目的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和資金分配等事項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其中,產業集群項目在省農業農村廳官網、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官網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官網公示,產業強鎮項目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官網公示,一般公示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將建設方案按要求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相關市(區)、縣(市、區)還應做好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項目入庫、主體遴選、驗收支付等有關事項的公開公示工作。
第八條 建設方案經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同意備案后,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年度建設方案至各地執行。其中,產業集群項目建設縣(市、區)應根據印發的年度建設方案編制縣級建設方案,市本級項目由支撐單位編制具體建設方案,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省農業農村廳批復后實施。
第九條 事業單位不得承擔生產經營性項目,不得以項目名義為經營主體采購設備和建設設施,不得對承擔的建設任務進行轉包、分包。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條 產業集群項目建設期一般為4年,首批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建設期為2年,從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批準立項當年開始計算。產業強鎮首批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建設期為1年,從項目批準建設后次年開始計算,無法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最長可延期1年。
第十一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政策宣貫和建設培訓,定期調度項目建設情況,適時開展現場調研督導。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定期組織開展調研督導,掌握項目建設進展,協調解決問題,推進項目建設,及時按要求填報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及產業集群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客觀反映項目建設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梳理總結、典型挖掘和宣傳推介等工作,工作總結于每年11月30日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規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對建設進度緩慢,不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變更,擠占、挪用、截留、滯留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等問題的,及時采取限期整改、印發提醒函、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收回結余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取消建設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向有關單位建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和保密的各項規定,堅持履職盡責、公平公正,嚴禁利用項目管理職權謀取任何個人利益。要完善項目監管,注重廉政風險防范,加強項目管理支撐單位的紀律約束。對違反規定影響干預項目管理,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發生重大農業生產安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侵占農民利益、重大負面輿情等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虛構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縣(市、區),不得參與產業集群、產業強鎮項目建設,已列入建設區域且在建設期內的,終止安排中央財政獎補資金。
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對項目建設建檔立冊,及時整理歸檔項目儲備、申報、公示、建設、驗收、資金支付、績效評估等全過程資料(須包含項目工作總結、績效評估報告、驗收表、驗收實施主體照片或視頻等),確保檔案完整、規范、可查。建檔立冊資料以能實際反映項目建設全過程規范化管理為標準,更注重實際工作過程自然產生的工作內容,不得過分留痕、刻意留痕,增加工作負擔。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已建成項目的后續運營管護,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適時開展問題排查整治,避免場館設施設備重建輕管、低效閑置、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確保項目長期運營持續發揮效益。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產業集群、產業強鎮項目中央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按照《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及省級印發的《農業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鼓勵各地創新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方式,靈活采用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貸款貼息、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按進度比例撥付等方式,推進項目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撬動各類資金投入形成合力。注重聯農帶農,健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涉農企業扶持政策與帶動農戶增收掛鉤機制。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獎補資金重點支持對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帶動作用強、示范作用強的項目,不得“撒胡椒面”、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設樓堂館所、市政道路、農村公路、綠化養護和旅游設施等與主導產業發展無關的一般性建設,不得用于購買對產業發展沒有實質性作用的玻璃幕墻、大屏幕等,不得用于人員工資、場地租賃、管理費、項目咨詢和論證評審費等一般性支出,不得大量購買一次性生產資料、辦公或實驗耗材;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債務還本付息;不得與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農產品可追溯體系、農田建設等有交叉重復。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調整變更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部級備案的建設方案不可隨意調整變更。對因不可抗力、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等客觀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履行變更審批程序。
第二十二條 產業集群項目變更涉及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市本級項目支撐單位編制項目調整變更方案,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核查同意后,報送至省農業農村廳進行材料審核、實地核查和專家論證,經商省財政廳后予以批復,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涉及變更的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下達該項目縣(市、區)或市本級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總額的30%,超過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總額30%的,應按照項目申報程序,重新申報立項。變更不涉及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市本級項目支撐單位研究調整,并報省、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產業強鎮項目變更涉及中央資金額度低于下達該鄉鎮資金總額50%(含)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項目調整變更方案,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備案;變更涉及中央資金額度超過50%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調整方案,經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核查同意后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經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復核后,重新報農業農村部備案。變更不涉及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研究調整,并報省、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調整變更申請文件應同時附報關于項目調整變更原因的說明材料、項目調整變更后的實施方案、集體研究的會議紀要、項目調整變更涉及實施主體等利益相關方的承諾函(項目調出方承諾放棄項目的承諾函,調入方承諾實施項目、足額投入自籌資金的承諾函)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主體根據自身需求、市場變化等情況,在建設地點、建設方向、主要建設內容不變以及總投資不減少的前提下,個別設備發生變化或個別工程量發生變動的,可以由項目建設主體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同意,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竣工驗收由建設主體提出申請。涉及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項目原則上應完成專項審計,出具審計報告,原則上由縣級審計部門或經縣級審計部門公布認可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工作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配合,市級、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復核。產業集群市本級項目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驗收,省農業農村廳對通過驗收項目進行抽查復核。抽查發現不合格的全面排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成立專門的項目驗收組,按照驗收規范開展現場驗收,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結果負責。原則上驗收組至少有5名相對固定成員組成,包含組長1名、行政人員1名、技術專家和財務審計人員至少3名。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
第二十九條 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足額支付中央財政獎補資金。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當通知建設主體限期整改,并組織再次驗收,驗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補助資格。
第七章 績效評估
第三十條 產業集群項目在建設第2年組織開展中期績效評估,在建設第3年組織開展后期績效評估,在建設第4年組織開展末期績效評估;未通過評估的項目暫緩安排后續中央財政獎補資金,整改后可申請1次重新評估,2次均未通過的不再安排后續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產業強鎮項目原則上在第2年組織開展省級績效評估,推薦參加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評估,通過評估的鄉鎮可獲得第2筆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獎補資金應在評估后第2年年底前全部支出;每個鄉鎮只能提出1次評估申請,建設期內未申請或評估未通過的鄉鎮不再安排后續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評估,對照評估指標,總結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系統梳理建設成效,及時報送相關材料,確保建設進展成效客觀、真實、準確。
第三十一條 強化績效評估結果運用,對績效較好的縣(市、區),將在項目續建資金安排、推薦參加部級評估等方面予以支持。對績效較差的,視情減少安排續建資金或暫緩推薦參加評估,并責成所在市(區)采取措施加強督促指導,加快建設進度。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相關規定與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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