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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哪些工業設計中心指標?湖北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申報條件材料、各地獎勵資助流程匯總如下,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你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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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業設計中心認定評價指標
表1: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主要評價指標
序號 指標名稱 指標內容 權重
1 設計費用投入及占比 近三年有穩定持續的設計費用投入,設計費用投入占研發設計投入總額的比重。 20%
2 設計團隊人員數量及素質 設計人員數量,具有工業設計及相關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團隊從業人員應達到20人以上,其中具有有工業設計及相關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有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占比不低于 50%。 20%
3 完成項目數量及質量 近三年完成的設計任務項目數量及質量,參與地市級以上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課題研究等項目數量及質量,獲得地市級以上政府批準舉辦或省級以上行業組織舉辦的設計大賽、評選等工業設計專業獎項數量。 20%
4 成果產業化 近三年產出一批優秀設計成果,成果產業化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15%
5 知識產權 近三年獲得國內外專利及版權年均數量或成立以來累計獲得國內外專利及版權數量。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獲得國內外專利及版權累計達到15項以上或成立以來累計40項以上。 15%
6 制定標準 數量 近三年牽頭或參與制定國際、國家、行業、團體等標準情況。 10%
7 加分項 近三年組織或參與省內外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承擔或參與市級以上工業設計課題研究數量,與中小企業開展工業設計項目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工業設計咨詢服務,獲得省級以上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示范認定等情況。 10%
表2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主要評價指標
序號 指標名稱 指標內容 權重
1 設計費用投入及占比 近三年有穩定持續的設計費用投入,設計費用投入占研發設計投入總額的比重。 20%
2 設計團隊人員數量及素質 設計人員數量,具有工業設計及相關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人員比例。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設計從業人員20人以上,其中具有工業設計及相關學科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取得工業設計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合計不低于50%。 20%
3 完成項目數量及質量 近三年服務工業企業完成的設計項目數量及質量,獲得地市級以上政府批準舉辦或省級以上行業組織舉辦的設計大賽、評選等工業設計專業獎項數量。 20%
4 業務規模 近三年工業設計服務營業收入情況,以及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 此項需滿足的基本要求:近三年工業設計服務年均營業收入不低于400萬元,占企業總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20%
5 經營質量 近三年企業資產負債、凈利潤、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狀況。 10%
6 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企業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制度以及明確的發展規劃,并得到有效執行。 10%
7 加分項 近三年組織或參與省內外工業設計重要活動,承擔或參與市級以上工業設計課題研究數量,獲得省級以上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示范認定等情況。 10%
說明:
1.企業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和復核評價指標參照表1,工業設計企業認定和復核評價指標參照表2。
2.開展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審時,根據評價指標制定評分細則。
3.所稱設計費用指參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用于工業設計人員工資、獎金、津貼等的人工費用;與工業設計相關的市場咨詢、樣品試制、檢驗檢測等直接投入費用;工業設計相關的設備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其它與工業設計直接相關的費用。
4.所稱工業設計及相關學科指《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4年版)》所列之藝術學設計學類相關專業,工學機械類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工業設計、智能交互設計等專業;《研究生教育學科專業目錄(2022 年)》所列之藝術學設計類相關專業、交叉學科設計學相關專業。
5.所稱工業設計專業獎項指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的評比、競賽和評獎。
6.所稱知識產權包括獲得授權的專利(含外觀、實用新型、發明專利)和經登記的版權(含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設計造型圖像等)。
7.所稱設計標準指工業設計、產品設計直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設計相關技術規范是指通過市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評定且實施的有關內容。
8.所稱工業設計重要活動包括: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重要活動中工業設計類子活動;市級人民政府主辦的工業設計會議、論壇、評獎、設計周等活動。
湖北省工業設計中心申報獎勵補助匯總
黃岡市(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暫定執行期3年)
對被認定為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潛江市(2021年發布,本政策有效期暫定3年)
對省智能制造試點示范企業、省工業設計研究院、省重點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省產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省制造業細分領域隱形冠軍示范企業、省“科技小巨人”企業、省“專精特新”企業、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工業設計中心、省工業質量標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30萬元;
隨州市(2023-08-18發布)
對新獲得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支柱產業細分領域隱形冠軍企業、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服務型制造試點示范企業、綠色工廠試點示范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制造業創新中心培育對象的企業,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市財政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武漢市
東湖高新區(2023年1月10日發布)
提升工業設計發展水平。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 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別給予150萬元、 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逐級認定的企業在已獲得獎勵的基礎上給 予差額獎勵)。
洪山區(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加速工業設計布局,對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武昌區(2020年發布)
支持設計企業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創新中心、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等,對上述獲批的國家級中心給予 50 萬元獎勵。
孝感市
漢川市(2022年發布)
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雙創”平臺、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工業設計中心等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促進工業設計創新發展,加強企業工業設計能力建設,提升工業設計賦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能力,根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政法〔2023〕9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業設計是指以工業產品為主要對象,綜合運用科技手段和工學、美學、心理學、經濟學等知識,對產品的功能、結構、形態及包裝等進行整合優化的創新活動。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是指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認定,工業設計創新力強、業績突出、發展水平領先的工業設計機構。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包括兩種類型: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主要為本單位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面向市場需求提供工業設計服務的工業設計企業。
第四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以及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申報推薦,并協助做好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需穩定運營3年(截至申報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良好的軟硬件條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穩定的人員配置,滿足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附件1)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市級工業設計中心;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年內未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沒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情況;
(三)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需是專門成立、獨立運行的分支機構或內設部門。
第七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申報主體需在湖北省境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制造業企業等單位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工業設計中心,由其具備法人資格的設立單位申報。
第八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工作按照“誰推薦、誰把關,誰審核、誰管理”的方式統籌開展、有序推進。
(一)申報主體向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交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請表(參見附件2)及相關申請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推薦名單,在規定時間內將推薦文件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以及必要的現場考查,評審合格的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擇優推薦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申報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
第九條 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原則上每年組織認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第十條 各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工業設計中心梯度培育體系,持續培育壯大工業設計市場主體。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加強政策引導,推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鼓勵產業鏈龍頭骨干企業創建工業設計中心,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標準應依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市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十一條 對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實施動態管理。
(一)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已經認定的省級及以上工業設計中心的動態監測和日常指導,每年12月31日前,將動態監測情況及本地區工業設計發展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二)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各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并審核,按要求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復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
2.自行放棄復核或未按規定參加復核;
3.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動態監測情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稱號,且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1.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
2.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3.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
(五)省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通過市級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鄂經信規〔2013〕2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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