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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湖北省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實施細則整理,盤點湖北省17市州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申報條件和程序、補助好處細則總結,詳情如下,武漢市、黃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陽市、鄂州市、荊門市、孝感市、荊州市、黃岡市、咸寧市、隨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神農架林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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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申報條件要求
市(州)、縣(市、區)經信部門應將本地區具備培育條件且有提升潛力的企業、工業園區列為培育對象,制定培育計劃,引導和支持培育對象對照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要求,鼓勵實施綠色化改造升級,持續完善綠色制造基礎條件。
綠色工廠培育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且從事實際生產的制造型企業;
(二)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相關標準要求。
綠色工業園區培育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工業園區,且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
(二)發布園區綠色工廠培育計劃,組織園區內企業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相關標準要求。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培育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是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企業,積極創建綠色工廠;
(二)制定供應商綠色工廠培育計劃,推動供應商開展綠色工廠創建;
(三)符合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款相關標準要求。
湖北省17市州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申報流程程序
市(州)經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有序組織開展本地區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擬開展市級及以上層面綠色制造創建的單位應對照培育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創建計劃,并在申報年度向所在市(州)經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市(州)經信部門審核符合培育要求的可按擬創建層次納入相應層面培育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年度培育計劃(含市、省、國家層面)匯總報省經信廳。
創建程序
納入年度培育計劃的創建單位可采取自評價或委托具備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價的方式,編寫評價報告后按屬地原則向所在市(州)經信部門進行自愿申報。采取第三方評價方式的,第三方機構對所出具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取自評價方式的,申報單位對自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三方評價報告或自評價報告流程和模板按《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市(州)經信部門依據收到的申報資料進行資料審核、現場核實及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對符合有關評價要求的進行公示及認定,發布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推薦申報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原則上應先納入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已認定的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同一類別)不重復推薦申報,符合條件的可推薦申報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
對申報省、國家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單位,市(州)經信部門應在資料初審把關、現場核實及征求當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出具推薦意見,于每年5月中旬前按要求向省經信廳匯總報送本地區推薦單位的申報資料,通過平臺逐級審核上報。
省經信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市(州)經信部門推薦上報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按省級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確定年度省級公示名單,并在省經信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并予以公告。
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創建評價按對應國家標準執行:
(一)綠色工廠依據工信部定期發布的綠色工廠創建的標準清單(詳見工信部網站),已納入清單的行業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價,不在清單范圍的行業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 36132)進行評價。工業重點領域優先推薦能效水平達到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標桿水平的工廠,其他行業優先推薦達到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或1級水平的工廠。
(二)綠色工業園區依據本細則規定的《綠色工業園區評價要求》進行評價。推薦的園區應為省級以上且綠色工廠數量多、占比高的工業園區。
(三)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依據工信部定期發布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創建的行業指標體系(詳見工信部網站)。已發布行業指標體系的按照指標體系進行評價,未發布的行業依據本細則規定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要求》進行評價。推薦的企業原則上應為省級及以上層面綠色工廠,優先推薦汽車、機械、電子、紡織、通信制造等行業企業。
(四)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等綠色制造名單認定要求按相關標準對申報材料審核符合評價標準要求且評分應在85分及以上。市級經信部門可參考上述標準,也可結合本地區實際適當調整要求,確定市層面綠色制造創建評價要求。
國家層面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創建申報推薦按照《暫行辦法》及工信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省經信廳根據國家綠色制造名單申報推薦具體要求,從湖北省綠色制造名單單位中擇優推薦參加國家層面評選。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企業或園區,不得申請、推薦和列入綠色制造名單:
(一)未正常經營生產的(工商注銷、連續停產12個月以上、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且未被移出等);
(二)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參照“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三)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
(四)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五)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湖北省17市州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申報補助好處
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實施動態跟蹤。國家、省、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每年3月底前通過平臺填報動態管理表(以平臺規定格式為準),向所在市(州)經信部門報告年度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市(州)經信部門審核后將本地區動態管理情況報送省經信廳。動態管理中發現有關異常情況,市(州)經信部門應在現場核實確認后對市層面綠色制造名單進行調整,涉及國家、省層面綠色制造名單的還應在每年動態管理時將調整意見匯總上報。發布年度綠色制造名單時對調整情況予以公告。
市(州)、縣(市、區)經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納入綠色制造名單單位開展指導、監督、檢查,跟蹤和分析創建成效,省級部門不定期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如有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報告上級經信部門。
湖北省17市州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申報配套機制
對國家層面認定的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省經信廳結合實際列入省級高質量發展等支持范圍,對符合支持條件、方向和范圍的按專項資金具體規定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鼓勵市(州)、區(縣)結合實際制定出臺本地區對綠色制造的扶持和獎勵政策。各地經信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積極運用財政、產業、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用能等政策,持續提升綠色制造水平。
參與綠色制造梯度培育和創建的第三方機構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專業人員培養,主動向培育對象宣貫綠色制造相關理念和要求,推廣先進成熟經驗,深入挖掘綠色發展工作亮點和潛在改進空間,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議,跟蹤培育對象綠色發展過程的需求,提供綠色制造系統解決方案和持續性技術服務。
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積極通過公開渠道展示宣傳綠色制造先進技術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披露環境信息,發揮先進示范引領帶動作用。鼓勵綠色工廠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綠色工業園區制定綠色工廠支持政策,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加大綠色工廠產品采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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